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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东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及举报通道

来源:重庆新东方烹饪学院浏览量:更新时间:2025-06-06 09:52:00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新东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认定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工作人员及区域评价中心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违规行为认定及举报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重庆新东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认定对象、认定工作人员和区域评价中心违反认定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扰乱认定秩序和影响认定公平、公正行为的处理。 学校开通“职业技能鉴定”违规标准认定举报通道,具体认定办法及举报方式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标准

(一)鉴定质量管理规范

1. 鉴定依据:严格遵循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及重庆市相关实施细则,确保鉴定内容与国家职业技能要求完全一致。
2. 考务管理:建立标准化考务流程,包括报名审核、准考证发放、考场布置、考务人员培训等环节。报名审核需核对考生身份信息、学历证明及工作年限证明,确保符合报考条件;考场布置严格执行单人单桌、间距达标、信号屏蔽等规定,配备身份识别设备及全程监控系统。

(二)鉴定过程监督机制

1. 内部监督:设立专职考务监督小组,对鉴定全过程进行巡查,重点检查考务人员履职情况、考生作弊行为、考评人员评分公正性等,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记录。
2. 外部监督:主动接受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与监督,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等工作,及时整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3. 视频监控:所有考场及考务办公室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保存至少5年,以备核查;鉴定结束后,监督小组需对监控录像进行抽查回放,确保考务流程合规。

(三)鉴定工作人员、考生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工作人员监考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认定工作,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报属地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一)应当回避认定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对考生资格审查不严,纵容考生违规报名的;
(三)擅自变更认定时间或擅自为考生调换座位或考位的;
(四)违反考务管理程序,不按时领取、分发和收回试卷或相关材料,未按要求核对考生证件,对认定工作造成影响的;
(五)擅离职守,从事与认定工作无关活动的;
(六)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线索、思路、答案或擅自对试卷内容进行解释的;
(七)未及时填写或未如实填写考场记录、擅自涂改考场记录的;
(八)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的;或对考场内作弊现象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上报的;
(九)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考场规则和工作人员有关规定行为的。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今后参加认定工作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并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为考生或协助考生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的;
(三)利用职权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默许、纵容或伙同考生集体作弊的;
(五)擅自将试题、工件或相关内容带出考场或传递给他人的;
(六)故意损坏试卷、工件的;
(七)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的;
(八)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工作权力,进行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十一)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对认定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工作人员阅卷评分、评审过程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工作人员在阅卷评分、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今后参加认定的工作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并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一)未按照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评审或因失职造成阅评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
(二)擅自泄露阅评结果的;
(三)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认定成绩、考生信息材料、考场原始记录等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异常雷同试卷等问题隐瞒不报的;
(五)其他违反阅卷、评分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认定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损毁、丢失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违纪,取消其当次该科目的成绩。
(一)携带禁携物品(包括与认定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以及规定以外的工具等)进入座位(或考位)或未将禁携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经提醒仍不执行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或考位)参加认定的,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含答题纸、草稿纸等,下同)规定位置以外的地方标注本人信息或书写标记,或在工件上做标记的;
(四)在认定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操作)或宣布认定结束后仍继续答题(或操作),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五)在认定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手势的;
(六)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的成绩,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库,暂停其参加新华教育集团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格2年。
(一)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认定内容相关资料等的;
(三)互相传递试卷、工件等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卷未遂的;
(四)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的认定成绩,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库,暂停其参加新华教育集团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格3年。
(一)通过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参加认定资格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认定或替他人参加认定的;
(三)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配合作弊,偷换工量器具或工件等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工件或考试材料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认定试题及答案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认定,并责令离开考场;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参加新华教育集团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格3至5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对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进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的;
(二)扰乱考场以及评(阅)卷等认定工作场所秩序,故意损毁认定设备(含视频监控系统)、材料,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伤害或设备主要零部件损坏的;
(三)其他扰乱认定管理秩序、影响恶劣的行为。

、官方举报通道

(一)举报受理范围

1. 鉴定报名审核不严,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办理报名;
2. 考务管理混乱,存在考场作弊、监考不力等情况;
3. 考评人员评分不公,存在人情分、关系分等现象;
4. 证书发放不规范,伪造或违规发放职业技能证书;
5. 鉴定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1. 电话举报:工作日8:30--20:00拨打举报电话:023-65135999
2. 邮箱举报:发送举报材料至官方举报邮箱:1290219154@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职业技能鉴定举报+被举报事项+举报人姓名”;
3. 现场举报:前往重庆新东方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公室提交举报材料。

(三)举报材料要求

1. 举报需实名(匿名举报如无具体线索和证据,不予受理),并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
2. 举报内容需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包括具体时间、地点、涉及人员、违规行为细节及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
3.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坚持合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教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

(四)举报处理流程

1. 受理登记:收到举报后,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如内容模糊、无证据等),将告知举报人补充材料。
2. 调查核实:监督小组在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通过查阅资料、调取监控、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核实情况,调查过程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3. 处理反馈: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理意见,对确认违规的行为,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举报属实的,将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匿名举报除外);对不属实的,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4. 结果公示:重大违规事件的处理结果将在重庆新东方官方网站、职业技能鉴定官方微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举报人保护

1.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
      本管理标准及举报通道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新东方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23-6513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