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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学生资助政策的通

来源:重庆新东方烹饪学院浏览量:更新时间:2012-07-21 18:56:26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渝委发〔2010〕19号)精神,结合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进一步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原则
(一)鼓励适龄青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促进社会就业,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进程;
(四)统筹资助资金,全面实行中职资助属地管理。
 
二、资助范围和对象
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必须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学制两年以上的在校学生。
 
(一)学费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免收一至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的学费。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
 
(二)住宿费资助。
中等职业学校免收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住宿费。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资助累计不超过2年。
 
(三)生活费资助。
重庆籍一、二年级在校生,重庆市外的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口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年级在校生,享受生活费定额资助。因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超过2年。
 
三、补助标准。
市对区县(自治县)的学费补助标准为国家级和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2000元、达标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1800元;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四、资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学生申请。新生在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学生对本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学校核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接受学生申请后,要对证明学生身份的原始证件进行审核,负责审核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有异议的要在上报前通知本人,并将初审结果在校内醒目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
 
(三)区县(自治县)审批。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职学生资助审核工作,财政、农业、民政、人力社保、移民、审计等部门参与资助审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审核工作,其中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当地技工学校资助审核工作,审核有异议的应立即与学校取得联系并通知学生本人。经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后,向中等职业学校下达审批意见。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应及时将资助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报市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